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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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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嘟嘟哥便利店超*经营的香蕉、老面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的香蕉、老面馒头*个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中香蕉、老面馒头样品经**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香蕉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老面馒头检验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检验依据GB ****.**-****(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ACWH**-****W*T*****和№:ACWH**-****W*T*****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不合格香蕉、老面馒头的经营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香蕉和老面馒头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购进香蕉、老面馒头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胺、噻虫嗪)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老面馒头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在食品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购进票据。 整改情况: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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