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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政行复决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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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申请人: 朱**,女,****年*月**日出生,哈尼族,退休教师,住***新街镇大象田三组。 被申请人: ***自然**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南沙镇常青路**号。 第三人: 支**,男,****年*月*日出生,彝族,教师,住***新街镇酒厂上面*幢*号。 杨**:女,****年*月*日出生,彝族,教师,住***新街镇酒厂上面*幢*号。 申请人在处理与第三人排除妨碍纠纷时,认为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编号为云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存在错误,造成申请人与支**矛盾纠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年*月**日申请人律师在处理“朱**与支**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调取补充证据时,发现支**户办了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上凭空多出许多长度和面积,与支**户原土地使用证上面积不符,原来支**户土地使用证面积只有**.*平方米,现在施工许可证面积突然增加到***.*平方米,房屋后面有空地增加面积可以理解,但是左右两边都是居民楼突然增加长度,这就势必造成纠纷,因此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违法、程序不合等造成了户与户之间领土矛盾纠纷,依法应予撤销。所以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云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一是测量时未通知接界人,在接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办理规划许可证,莫名其妙比原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多出许多,导致领土纠纷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利;二是施工单位审核不严,施工单位无任何资质,该建设工程在农贸*场区域,人流量大,存在很**全隐患;三是从照片实物比例也不难看出对方原来住房长度不超过**米。(照片上左边车型为**之星**星,车长为*.**米;右边车型为**之星*,车长为***米),再加上原来土地使用证长度为**米的记录为证。充分证明现在规划许可证**.**米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被申请人称: ****年*月*日,蔡**自愿将座落在新街镇酒厂上面的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房产登记。****年*月办理土地登记,附图沿用原土地登记附图,面宽**米(手工图)。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年*月*日,被申请人委托**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来做***南沙和新街**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工作,满足***日常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的要求。 ****年*月,**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在新街*****不动产统一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时发现问题,新街镇普遍存在原土地使用证面积及尺寸与实际调查测量不相符。****年**月**日,**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在新街**重新测量,且实地调查核实户与邻里四至关系。在调查第三人宗地时,申请人在界址签章表的邻宗地指界人处已签字捺手印确认,本次调查第三人宗地面宽为**.**米。****年*月**日,第三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依据****年调查成果、加上后面超占土补办手续,办理完成第三人不动产权登记。手工丈量与仪器测绘会误差,但相邻人在调查测绘时已认可,可以确权。 ****年*月,第三人申请房屋拆除重建,经村民小组、**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镇人民政府、世界遗产哈尼梯田**管理委员会审查,出具意见后,被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经实地核查,第三人在建房屋面宽**.*米,未超过用地范围。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且****年**月份由被申请人委托的**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测量第三人宗地时,申请人已在第三人《界址签章表》的邻宗地处签字按指印。 第三人支**、杨**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第三人购买了蔡和生着落在新街镇酒厂上*幢**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房权证新街镇字第*******号《房权证》,****年*月**日,第三人办理土地登记,并取得元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换(补),办理换(补)证手续,取得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宗地面积***.**平方米,比换证前多出**.**平方米,多出的部分由被申请人依据《***新街镇规划区****年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文件规定,让第三人缴纳了*****.**元人民币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已由第三人于****年*月**日缴汇在本*财政账号上(账号:******************),并缴清税款。 ****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经村民小组、**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镇人民政府、世界遗产哈尼梯田**管理委员会出具意见后的拆除重建施工申请,并审查支**和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房屋施工设计图等材料之后向第三人颁发编号为云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附件《建筑施工图》占地面积为***.**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关于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意见》;*.朱**身份证复印件;*.编号为云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建筑施工图;*.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换(补)证申请书;*.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宗地代码为************GB*****宗地图;**.元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房权证新街镇字第*******号《房权证》;**.***梯田核心区房屋用地、建设申请表(**、改建、扩建、拆除重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新街镇规划区****年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支**、杨**身份证复印件;**.支**、杨**结婚证复印件;**.支**、杨**户口本复印件;**.支**行政复议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施工图》房屋占地面积与第三人持有的云(****)***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占地面积一致,且未超过宗地代码为************GB*****宗地图的范围。 二、被申请人依职权受理第三人建房申请,审核第三人提供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建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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