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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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信息 采 购 人:**省****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级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级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具体负责全*两级法院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方面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的集约送达及其他相应的延伸服务;主要办理电话语音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诉讼卷宗的随案生成及相关信息的录入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号)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色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公章的书面材料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本次采购内容为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由《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的规定: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 根据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建设与应用的通知》(法明传〔****〕***号)要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建设集约化送达服务中心办理邮寄送达事务。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与中国邮政信息系统对接。” 综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一致认为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宜厂区*#厂房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 系 人:**省****级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路***号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池阳路**号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建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省******九华山大道***号益瑞楼*楼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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