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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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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韩四林鲜鱼行(韩四林)经营的鲜活泥鳅、鲜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新沟桥***场E*-*号摊位,依法对******韩四林鲜鱼行(韩四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收到**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韩四林鲜鱼行(韩四林)经营的鲜活泥鳅“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韩四林鲜鱼行(韩四林)经营的鲜活牛蛙“呋喃**代谢物.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呋喃**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处,由韩四林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店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店内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鲜活泥鳅和鲜活牛蛙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罚款人民币****.**元。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索取证照及进货票据、*.查验购进产品的合格证明,做到随时能查找。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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