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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津02强清26号天津宁吉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是否追缴股东出资的意见征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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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宁吉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关于是否追缴股东出资的意见征询函 吉米仕(**)企業有限公司: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津**清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宁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吉电子”)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津**强清**号《决定书》,指定****君汇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年*月**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津**强清**号之一《决定书》,变更**益清律师事务所为**宁吉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经清算组调查,宁吉电子于****年**月**日注册登记,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万美元。根据宁吉电子的企业工商档案显示,公司设立时,股东*****区宁东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电力总公司、*****区电力总公司)认缴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股东吉米仕(**)企業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折合**.*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股东吉米仕(**)企業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宣告解散。根据宁吉电子的《*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显示,实收资本为*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对宁吉电子股东的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追缴。但是,鉴于宁吉电子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也没有任何债权人申报债权,即便向全体股东追缴出资,待股东出资后亦应按比例进行清算,并将出资款项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宁吉电子的各股东。故清算组特发此函征询贵方意见,是否提起诉讼对宁吉电子的股东追缴出资。 请贵方于****年*月**日前向清算组作出书面回复/回函。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追缴欠缴出资,清算组将不再就出资事宜提起诉讼。在清算程序终结后,如宁吉电子还有对外债务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宁吉电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年*月**日 **宁吉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附件 意见征询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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