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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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家福乐购物广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年*月*日的*批次鸡蛋,经***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 ****场监管局依法对***家福乐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鸡蛋共购进***.**公斤,货值****.**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家福乐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鸡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把好采购关,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场。 ****场监管局已于****年*月*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于****年*月*日提交整改报告。 ****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农业农村局。 *.依法处罚情况 ****场监管局于****年*月*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家福乐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家福乐购物广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对发现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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