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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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年**月**日由***农业农村局印发,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经评估,《***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相关安排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了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操作性强,为两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力推进了流域内的农药减量,切实降低了农业面源污染。程海、泸沽湖流域的保护治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须臾不可松弛。结合实际,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为持续强化两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农业农村局(******长水路***号,收件人:王陈斌),邮政编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 附件:《***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护程海、泸沽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经营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农药,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省程海保护条例》《**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湖”流域内从事农药经营与使用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两湖”流域是指《**省程海保护条例》《**省泸沽湖保护条例》所划定的保护区范围。 第四条“两湖”流域禁止经营与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杀鼠剂的情形除外。 “两湖”流域积极推进农药减量行动,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两湖”流域农药污染防治工作。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鼓励和扶持农药使用者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替代化学防治,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两湖”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药监督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宣传,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纳入村规民约并进行评价,提高“两湖”流域内村(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人民政府程海、泸沽湖管理机构、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两湖”流域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政府应当将“两湖”流域农药监督管理、绿色防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督促*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宣传科学安全使用农药; (三)指导*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和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 (四)指导*级制定“两湖”流域农药减量及绿色防控技术方案; (五)不断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设; (六)指导*级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完善农药采购、销售以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帐; (二)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规范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 (三)推进农药减量计划,推广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措施; (四)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 (五)扶持建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两湖”流域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不得经营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二)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 (三)熟悉农药经营政策法规,了解“两湖”流域作物病虫害发生状况; (四)诚信、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设立农药销售柜台,未上柜的农药不得与其他农业投入品混放,妥善保管; (六)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按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不得拒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七)建立并保存农药采购、销售、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第十条“两湖”流域农药使用者应当做到: (一)妥善保管、科学安全使用农药; (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用药剂量、使用次数; (四)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收集并交至农药经营门店或者回收站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社、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台账。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两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进行举报。 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较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农药经营许可与农药使用管理职责,并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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