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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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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旅文决字第**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符丁丹 地址 乐东*抱由镇迎宾南路**-**二楼 联系 电话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X  《营业执照》: ********MAA***T**L 对你(单位)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经审核批准,我局于 **** 年*月** 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年*月*日,*******教育局和*******营商环境建设局分别对当事人作出无相关办学资质的认定。****年*月**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自****年*月至****年*月**日期间,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共招收学生**人,其中****年*月寒假开班招收学生**名,由于是开课第一天就被检查发现,所收费用已全部退还学生家长;另外,****年*至**月招收学生**名,收取的所有费用合计*****元,其中已退费用*****元,托管费用*****元,已消课费用(作业辅导费用)****元,已消课费用(作业辅导费用)****元视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年*月**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乐综执旅文责字第**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办学,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勘验笔录》*份,证明****年*月**日**时**分,执法人员对位于乐东*抱由镇迎宾南路**-**二楼的***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举办学科类作业辅导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法定代表人符丁丹的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符丁丹的身份信息情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T**L)复印件*份,证明***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校外托管类教育咨询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符丁丹; *、当事人提供的《****年学员费用收支明细表》、《****年寒假学员退费明细表》各*份以及《微信退费截图打印件》*张,证明***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年*月至****年*月期间开展托管服务及学科类作业辅导的学员人数、收费及退费情况; *、当事人提供的*份《丹成教育教师花名册》及相对应的*份《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名老师具备教师资格; *、当事人提供的首页编号分别为NO.*******和NO.*******的《***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收据》*册,证明***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托管服务及学科类作业辅导的学员收费凭证登记情况; *、法定代表人符丁丹询问笔录*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对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作出相关辩解,承认了****年*月**日被我局查处时无获得《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学科类民办学校的违法事实; *、家长代表询问笔录*份和受聘教师代表询问笔录*份,辅助证明当事人举办学科类民办学校的收费和退费等情况; **、*******教育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对**小虹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四家机构办学资质认定的复函》,证明***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相关办学资质; **、《责令改正通知书》(****)乐综执旅文责字第**号,证明****年*月**日,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集乐东利国镇华英学校违法线索的通告》,证明执法机关通过全社会征集***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办学线索; **、责令改正复查检查情况*份,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停止办学行为。 你(单位)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民政或者*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裁量阶次,裁量因素: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于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 年*月**日,你(单位)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经审核批准,现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即处人民币玖仟玖佰零肆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开据罚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文化*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联 系 人:陈健雄            联系电话: ****-********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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