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化县东方城市广场绿叶水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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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场绿叶水果超*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在**省*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广场绿叶水果超*销售的砂糖桔,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砂糖桔 二、风险控制情况 ****年*月*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广场绿叶水果超*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绿叶水果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以*元/kg的价格购进砂糖桔**kg,计购货金额***元,至案发时止,以**.**元/kg的价格销售了**kg(其中销售*.*kg给**广绿检测有限公司用于抽样检验,另有*kg损耗),计销售金额***.**元。本局委托**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砂糖橘进行了抽样检验。**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检验报告》(No:**FJ*****),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本局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上述砂糖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绿叶水果专项销售合同》及购货凭证,能够核实进货来源。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超*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广场绿叶水果超*采购砂糖桔时,按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清晰可查。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广场绿叶水果超*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场监督管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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