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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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财〔****〕**号 ******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采煤沉陷区********镇中心小学校建设项目教学办公、厨房餐厅、体育馆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ZB-ZFCG-*******)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宏懋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幢*单元***号 被投诉人*:********镇中心小学校 地址:********镇胜利村一组 被投诉人*:************* 地址:**省***经开区中小企业创业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省普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项目**#楼***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提起投诉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价格高于*场平均价格。 投诉请求:废除中标单位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局在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其他要求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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