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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宝慧心蔬菜行经营的山东大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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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宝慧心蔬菜行**大姜于****年*月**日在**-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号华侨城一期综合楼*楼农贸*场蔬菜区**、**号摊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No:G**-T*****)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T*****)显示***宝慧心蔬菜行销售的**大姜(购进日期:****-**-**)的抽样检验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G**-T***** 样品名称 **大姜 购进日期 ****-**-** 被抽样单位 ***宝慧心蔬菜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宝慧心蔬菜行于****年*月**日从*****区**镇灵源村*队水果蔬菜行**号的*****区绿鲜蔬菜店进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姜,该批**大姜共计*件,约**斤,进货价***元一件,零售价**元一斤。其中售出*.**kg给抽检单位,零售**斤给顾客,剩余碎的或者是坏的,当事人已处理完毕。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故参照《**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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