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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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本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穗丰粮油店(聂小华)经营的干怀山药片(熟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省******八大家花园**街**栋***号商铺,依法对*****穗丰粮油店(聂小华)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C),显示*****穗丰粮油店(聂小华)经营的干怀山药片(熟山药)“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A****************C)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处,由店员聂小华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干怀山药片(熟山药)”,未发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销售记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且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公司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并退款;*、举一反三,对门店其他食品进行自查,切实做到每种食品的进货查验,完善各项台账记录;*、及时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以后认真执行。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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