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黔东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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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黔东南州财政局为黔东南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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