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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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关于举行《**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区烟草专卖局决定举行《**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 听证会拟定于****年*月**日(星期五)下午**:**举行。 三、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本区年满**周岁,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有关或关注此项目的公民*至**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本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至*人。 *.第*项或者第*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区居住或者工作且满**周岁的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区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前。 报名采用信函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信函报名请函寄至*****区烟草专卖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区烟草专卖局将于****年*月**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月**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年*月**日**:**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区烟草专卖局。 联系地址:*****区**东盟商务大厦B座负*楼(*****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邮编:****** 联系人:李建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告 附件:*.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区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附件*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 **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省*****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须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省*****区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 第九条 辖区内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个零售点,不受相应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辖区内每个工业园区的内部生活区域,可设置*个零售点,不受相应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第十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或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内,或单体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且申请人为该场所实际经营者本人的商场、超*、便利店、烟酒店,可单独设置*个零售点,不受相应最小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第十一条 本*(*、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及《**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校门(含正门、后门、消防应急门、其他出入通道等)***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无准建手续的建筑物、非法占用公共空间的经营场所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剧本杀店、电子游戏、网吧、无人值守扫码进入的自助商店等。 (五)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棋牌室、福利彩票、数码产品、公共厕所等。 (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公交枢纽站内部等经营场所。 (七)经营场所位于工厂厂房、居民小区、住宅区内的(房产证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外)。 (八)有门禁系统或有专人值守,执法人员不能正常进入,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区域。 (九)经营场所位于辖区内行政(自然)村区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不超过**省*****区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详见《**省*****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 第十四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划第十四条中的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二)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做店间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三)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其他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区)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烈士配偶、父母、子女或残疾人、退役军人、低保人员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区烟草专卖局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区烟草分公司提供相应优质营销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年**月*日起实施的《*****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呈烟局〔****〕**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省*****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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