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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通海县公安局执法安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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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需求详情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险**民警执法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机关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保单载明的区 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 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或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仲 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 律师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三)在承保区域外发生的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 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四)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五)因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骚乱)等造成的损害后果; (六)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依据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及累计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 偿限额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 险合同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 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 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 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 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 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 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 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 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以列明工作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工作人员名单提交保 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变动之日起三个月 之内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 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 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 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 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 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引起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和其他可 证明人事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的人民、辅警证及其他可以证明被保险人身份的证件、文件及材料; (五)被保险与受害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与赔偿请求有关的合同;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或其委托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 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 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每次保险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每名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保险人在每次事故 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每名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 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名第三者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 偿限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本保险合同财产损失赔偿金包括: *、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而给付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金; *、 财产依法变卖的,且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而支付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金; *、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赔偿金; *、 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支付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 *、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赔偿金; (三)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五)对救援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保险 人对于每次事故的救援费用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对于多次事故救援费 用的赔偿不超过累计救援费用赔偿限额; (六)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保险人对于每 次事故的法律费用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对于多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 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 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 **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 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 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保险费的 *% 作为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录短期费率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剩 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 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 的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表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 保人。 释义 【工作人员】指**民警以及在**机关及其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辅警、实习民 警等人员。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 * * * * * * * ** ** ** 年费率的比例(%) ** ** ** ** ** ** ** ** ** ** **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发布时间:****-**-** **:**:** 采购编号:YNYXC******************* 座机电话:****-******* 采购单位:*****局 预算金额:¥***** 元 报价网址:https://cg.zbj.com/detailsDemandid=*fbd*c*a********b**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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