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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523强清2号新县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申报债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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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公 告 (****)豫 **** 强清 *-* 号 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审查一案,并于 **** 年 * 月 ** 日指定河 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为**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李 力为负责人。**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 年 * 月 ** 日至 * 月 ** 日向**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 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段中勋;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浉河区工区路荣基广场商务楼 *** 室;邮 政编码:******。)。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香林商务咨询有限公 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 年 * 月 ** 日上午 ** 时 ** 分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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