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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1强清2号致股东胡志娇-关于广州市茵多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商标处置方案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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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茵多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 关于***茵多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商标处置方案的 告知函 (****)茵多澜强清字第*-*号 ***茵多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胡志娇: **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茵多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茵多澜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粤****强清*号】,并于****年*月**日指定**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吴昊),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经查,茵多澜公司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处于吊销状态,不存在留守人员安置问题。茵多澜公司无不动产、车辆、证券、资金、对外权益、住房公积金余额,未有税务、住房公积金欠缴信息。经复核,茵多澜公司名下有注册商标**个,现存续有效的商标为*个,无效或专用权期限已届满的为*个。经清算组在网上公开信息查询,清算组认为现存续有效的*个商标存在无实际价值或实际价值极低的较大可能性,且由于可能具有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随时被行政部门撤销的较大法律风险。 结合清算组在本案中并未接管到任何财产,亦无其他主体垫付本案清算费用,清算组暂无费用聘请评估机构对现存续有效的*个商标进行估价,故清算组认为现存续有效的*个商标的处置成本可能远高于商标的实际价值,以及在无垫付费用的情形下清算组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等程序。综上,清算组提请各债权人放弃对茵多澜公司现存续有效的*件商标进行处置,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本次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茵多澜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贵方对清算组商标处置方案存有异议,并同意向清算组受让购买商标的,请于****年*月**日前及时与清算组联系并提交书面异议文件,同时贵方还应向清算组账户支付商标受让的费用(人民币****元/个,合计*****元)。 如贵方对清算组商标处置方案存有异议,并要求将商标挂网拍卖的,请于****年*月**日前及时与清算组联系并提交书面异议文件,同时贵方还应向清算组账户支付清算组履行相关职务的清算费用、商标评估费用、挂网拍卖费用等。 未于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按照清算组要求支付商标受让款或垫付清算费用的,清算组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茵多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茵多澜公司商标查询结果 清算组联系人:关律师;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路***号太古汇一座**层。 附件 商标检索结果(合并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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