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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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福佳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按照上级要求,**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鲈鱼、牛蛙、螺丝椒进行抽样检验,经**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鲈鱼、牛蛙的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螺丝椒的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进购情况:鲈鱼、牛蛙在****立军水产品经营部进购,鲈鱼进购**斤,单价**元/斤。牛蛙进购**斤,单价*.*元/斤;螺丝椒在***幺妹蔬菜批发经营部进购**斤共一件,金额**元。销售价格:牛蛙**.*元/斤,鲈鱼**.*元/斤,螺丝椒*.*元/斤。进购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检验报告。现该食品除去抽检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经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即“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经营环节中,做到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即“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局之前同类案件处罚情况,综合考虑本案,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元,免予罚款。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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