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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05破3号北京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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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京****破*号 **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 **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宋领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京****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裁定受理**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通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京****破*号《决定书》(见附件*),指定****伦律师事务所担任金裕通惠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就金裕通惠公司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金裕通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以下合称“你方”)负有配合管理人接管的义务。 现管理人向你方公告送达(****)京****破*号之一《通知书》(见附件*),特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移交金裕通惠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媛媛律师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金和东路**号院正大中心南塔**层 **金裕通惠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京****破申*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京****破*号《决定书》 附件*:(****)京****破*号之一《通知书》 附件 *-裁定书.pdf 下载 *-债务人通知书.pdf 下载 *-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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