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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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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科技局起草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如有意见请于****年*月*日前以邮件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科技局产学研处高志伟;电话********;邮箱:***********。 ***科学技术局 ****年*月**日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我*工程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经济建设和*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五)创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负责全*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辖*(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科技局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 *.负责*工程中心建设的业务指导;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申报组织和推荐; *.负责本地区*工程中心认定后的运行管理; *.配合*科技局开展*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科技局根据全*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七条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注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放宽至****万元,农业企业可以放宽至****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试验场所,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以上。 *.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件或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不少于*件。上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件。 *.已建有*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按照**省统计局要求,每年如实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未填报的不能申报。 **.近三年未发生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第八条依托单位原则上在同时期只能建有一家*工程中心。 第四章认定 第九条*科技局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无法提交完备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科技局对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审查,根据认定要求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科技局对初审后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申报*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三条经*科技局认定的*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管理和评价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集聚创新人才,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测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加强与本领域高校院所、重点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技术委员会一般为*-*人,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等。 第十七条*科技局定期发布*工程中心评价要求,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的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对认定的*工程中心每三年评价一次。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当根据通知要求编制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科技局。 第十九条*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核查,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报*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科技局备案: *.*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工程中心已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相关产业发展发挥支持作用的; *.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监管理部门注销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逾期未参加评价的; *.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依托单位发生重**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终止和被撤销*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常科发〔****〕***号)同时废止。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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