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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关市市辖浈江和武江两区商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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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自然**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和**两区商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年*月**日,共收到公众反馈相关意见建议*条。现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情况说明 * 第二章第六条“地下车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议修改为“地下车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同时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采纳 * 第二章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地下车位配建标准等技术要求,但其建设面积和车位个数等技术要求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完善,经批准后实施。”建议修改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地下车位配建标准等技术要求,但其建设面积和车位个数等技术要求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完善,经批准后实施。” 采纳 * 第三章第十二条“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我*主**房地产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及《***主**房地产项目车位交易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自然**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停车位平面布置图和住建部门确认的地下车位面积销售和租赁车位。”建议修改为“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我*主**房地产项目车位交易管理的通知》及《***主**房地产项目车位交易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自然**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停车位平面布置图和住建部门确认的地下车位面积销售和租赁车位。 ” 不采纳 按照日常规范表述无需增加 *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段“......但地上房屋建筑物已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且符合上述相关免交规定的,不再追缴直接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建议修改为“......但地上房屋建筑物已办理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且符合上述相关免缴规定的,不再追缴直接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采纳 * 建议修改“第三章 车位交易管理”,禁止出售车位。 不采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四款“为确保人防工程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性质、用途不变,规划为人防工程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地下车位,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暂不办理登记。历史上已颁发所有权证的,暂不予办理转移、抵押和变更等登记。”建议修改为“为确保人防工程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性质、用途不变,规划为人防工程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地下车位,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暂不办理登记。历史上已颁发所有权证的,可以办理转移、抵押和变更等登记。” 不采纳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规定,人防车位在性质上属于国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历史上已颁发所有权证的,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有关历史问题处置措施前,暂不予办理转移、抵押和变更等登记。 * 第二章第九条“除人防地下车位外,建筑面积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计算的地下车位土地使用权(地下)的权利人为已依法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上)”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规定。     此外,对*自然**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和**两区商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后,通过邮件咨询申请办理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具体事宜的群众,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反映;符合登记规定的,按规定持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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