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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丰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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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对《**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鄂自然资发〔****〕**号)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年*月**日正式印发《**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鄂自然资发〔****〕**号)。根据*政府安排,结合我*实际,我局草拟了《***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对原《***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咸政办发〔****〕**号)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提出。本次征求意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来信请寄:***高**镇楚蜀大道**号,***自然**和规划局耕保股黄玉宇,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黄玉宇(***********) ***自然**和规划局 ****年*月**日 附件 ***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全*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动议和审定 项目单位(含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根据上级专项投资计划、*委*政府安排部署、招商引资以及自行谋划项目等,议定投资建设项目,经征询发改、财政、自规、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运等涉及部门初步意见,**涉及乡镇(区)对选址、意愿和稳控风险进行初步论证后报*人民政府审定。拟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项目选址和论证 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拟选址所属乡镇(区)**自规、林业、交运、生态环境、水利等涉及部门进行项目选址,选址范围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部门的管控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对符合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的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基本农田补划、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进行规划调整。乡镇(区)要对维稳、拆**置可行性和风险情况进行充分评估。 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项目,*自然**和规划局**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成片开发的要求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由*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三、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项目单位从***项目策划生成平台录入拟用地范围线,经*发改、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农村、自然**、住建、交运、应急、气象、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形成空间协调综合意见,项目单位提交用地请示报*人民政府审定。 四、建设项目入库 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由项目单位将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版、纸质版(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送至*自然**和规划局,进入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 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自然**和规划局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人民政府审定后,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征收土地预公告由乡镇(区)、项目单位负责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留存影像资料,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六、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乡镇(区)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届满之日起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及相关评估工作,项目单位应全力配合、协调和参与相关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需经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确认或者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应当由不少于*名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并对调查结果采取摄影、摄像、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乡镇(区)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乡镇(区)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留存影像资料,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权利人对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查申请,乡镇(区)应当及时组织技术单位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预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线型工程等用地面积在***亩以上的项目可适当**,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交至*自然**和规划局。乡镇(区)对调查、评估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乡镇(区)应将相关评估结果和报告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不符合评估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评估报告及结果不予认可,相关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录入征信平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乡镇(区)和项目单位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号)和《**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号)等文件要求,组织人力**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等单位同步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状态、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等情况。养老保险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原则上一个月内(线型工程等用地面积在***亩以上的项目可适当**,但不得超过*个月)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交至*自然**和规划局。乡镇(区)对调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乡镇(区)负责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壤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乡镇(区)按程序报*维稳领导机构审定并下达批复意见,乡镇(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及批复汇交至*自然**和规划局。评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交通、水利等行业部门有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乡镇(区)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中风险但采取有效的防控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九、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自然**和规划局按照相关要求和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置补偿实施办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报*人民政府审定,并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乡镇(区)、项目单位负责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日。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留存影像资料,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三)申请听证权利、期限及方式; (四)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理方式; (五)异议反馈渠道及期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届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总体情况。 十一、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个工作日内向*自然**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取意见、听证会等情况,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及时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围和方式重新公布,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留存影像资料,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对听证情况进行说明。 十二、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乡镇(区)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对乡镇(区)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时开展的测量、调查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确认。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签字确认的,按照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为其征地补偿登记内容,由乡镇(区)、村民委员会、测量评估机构和调查专班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十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乡镇(区)要及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将签订的协议提交至*自然**和规划局备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乡镇(区)写出具体情况和下一步措施的书面说明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四、落实补偿费用 *人民政府组织财政、自然**、乡镇(区)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局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其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对有关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财政、人社部门预存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十五、申请征地报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乡镇(区)、项目单位按照*自然**和规划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项目、乡镇申报的单独选址项目、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和农村村民宅基地农地转用由乡镇(区)申报,按要求提交土地组卷报批所需资料,并负责涉及第三方机构的委托、聘请和资金支付;交通、*政道路、能源、水利、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有项目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土地组卷报批所需资料,涉及第三方机构的委托、聘请和资金等由项目单位负责,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涉及林地使用手续等前置审批要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向*林业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林业等部门应在*个月之内取得林地使用等相关手续。*自然**和规划局在收到全部合格资料和相关前置审批要件后*个月内完成组卷,*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人民政府收到征收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自然**和规划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人民政府审定后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乡镇(区)、项目单位负责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区)、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留存影像资料,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写明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内容,并附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范围图。 十七、实施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乡镇(区)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的除外),并***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乡镇(区)报*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依法送达后,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且*人民政府已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十八、征地补偿费的监督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报乡镇(区)审核备案。及时将与征地补偿有关的所有费用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十九、土地交付 补偿到位后,乡镇(区)组织、督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腾退交出土地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 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征地补偿后及时下发相应嘱托文件,登记机构依政府嘱托文件办理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相关部门依政府嘱托文件办理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变更、注销登记。 二十一、附则 *人民政府指定由各乡镇(区)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上述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程序完结后,乡镇(区)将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所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并报一套完整资料给*自然**和规划局备案。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期限开始日不在计算期间内。 因非农建设,申请将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不断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等组织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咸政办发〔****〕**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组织开展的土地征收工作按咸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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