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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开发商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线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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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房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一、征集范围 自****年*月*日起至今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线索。 即日起至****年*月**日,面向社会征集线索,请广大*民朋友共同监督,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举报地址:***富林***大道三段**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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