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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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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张继红,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张可浪,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经查,张继红、张可浪在***观音山街道中南世纪花城*幢***室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号),对张继红、张可浪作出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观音山街道中南世纪花城*幢***室南侧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 本机关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张继红、张可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张继红、张可浪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继红、张可浪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号),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观音山街道中南世纪花城*幢***室南侧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本公告张贴于本机关公告栏,张继红、张可浪住所地,同时通过***人民政府网站刊登。 ******观音山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公告送达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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