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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汉滨区月河灌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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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将《***月河灌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水利局及时反馈。 联系人:刘海波联系电话:*********** ***水利局 ****年**月**日 ***月河灌区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月河灌区是***重要的中型灌区,为加强灌区水工程管理,保障灌区工程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工程效益,确保灌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月河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月河灌区管理中心是月河灌区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负责灌区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实施;负责灌区内水利工程的挖潜、扩灌及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负责灌区管理人员的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负责灌区水利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水库、水闸的用水调度,保障水库、水闸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行计划用水,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保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灌区所涉及的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保护辖区内水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实现灌区水**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灌区“三农”问题有效解决,实现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灌区水工程运行实行分级管理。 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负责**水库、恒惠渠枢纽工程、越惠渠枢纽工程、干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灌区所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支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灌区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斗渠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应积极推行群众性组织进行管理,逐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农民用水协会可依行政区域或供水范围组建,区域内村民应积极加入农民用水协会,成为农民用水协会会员。 农民用水协会在月河灌区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辖区内水工程管理,协调用水等事务;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维护其管理的渠道和灌溉设施;与灌区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按时缴纳水费。 农民用水协会按照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章水库管理 第六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的开发利用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负责。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保持水源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的,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八条禁止围垦水库库区。 第九条水库的调度运用应当根据建设水库的开发目标,处理好防洪与兴利、上游与下游、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第十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情监测网点和配备通信设施,做好气象、水文观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度。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确定的洪水标准和水库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防汛应急预案和调度运用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为确保灌区灌溉工程安全,有利于灌区工程设施管护和正常运行,月河灌区管理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及受益村组分别行使管理权。 (一)以下范围内的管理权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依法行使: *.水库枢纽工程 *.***水库、恒惠渠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设计淹没线以内的土地;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米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分水岭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米至***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米至***米地带。 *.*越惠渠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米至**米水平距离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米至**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米至**米地带。 *.干渠 *.*恒惠渠东干渠、西干渠及越惠渠干渠的管理范围按挖方、填方及傍山划分。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外延*.*米至*.*米地带;填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道两边坡脚线以内区域;傍山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外延*.*米至*.*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米至*米地带。傍山渠道下侧坡度较陡影响稳定时,保护范围为稳**坡的坡脚。 *.***水库总干渠、东干渠及西干渠的管理范围按挖方、填方及傍山划分。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外延*.*米地带;填方渠道管理范围为渠道两边坡脚线以内区域;傍山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外延*.*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米至*.*米地带。 *.*干渠紧靠镇村人口密集地段,管理范围按*.*~*.*的调整系数适当缩小;保护范围按*.*~*.*调整系数适当缩小。 *.渠系建筑物 *.*退水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定。 *.*倒虹吸管理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的*~*倍划定;渡槽管理范围自墩(柱)基础外沿向外*~**米。 (二)以下范围内的管理权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受益村行使: *.支渠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权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行使; *.斗渠及田间渠道的管理权由受益村行使; 第十三条已被征用或划为国有土地的,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行使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水库、干渠及其附属配套工程,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范要求进行维修养护,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实行计划编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月河灌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支渠和支渠以下的工程改造、维修养护由灌区受益的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和农户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月河灌区管理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受益村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灌区的水利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并定期检修,每年汛期前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现象或不安全因素时,迅速采取维修、更换、加固、限行、禁行、撤离等有效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如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处理。 第十七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需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灌区管理单位意见,经批准,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灌区水利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如不能修复,应进行改建,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月河灌区管理中心根据灌区工程具备的运行能力和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对水量调配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确保科学调度、合理供水。 第十九条灌区供水实行合同供给。 灌区农民用水协会和用水单位在年初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并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约定供给。因自然原因造成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 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计划。 灌区内库、塘的水量供应,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调配。 第二十条供水合同签订后,灌区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用水用途及数量; (二)干预和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三)拦截、煽动抢占水源; (四)擅自开挖引水口,扩大引水流量,破坏用水秩序; (五)擅自启闭闸斗; (六)影响工程安全、水生态安全、用水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水费主要用于灌区水工程维修养护,农业灌溉用水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水价按量征收,其他用水水费依据合同征收。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无故拖欠、拒缴水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年月日执行,至****年月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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