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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潭民罚告字〔2024〕第4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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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京东智能城*与大数据研究院: 经调查,你单位不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符合要求的年检资料,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参照《**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第(*)从重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广云路***号 联系部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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