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城区曾义生活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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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义生活批发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关于***曾义生活批发超*销售的山药,经抽检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No:AFSQE*********C)。 二、产品控制情况: ****年*月**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年*月**日,当事人从******牛首镇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华兵山药批发行处购进山药*Kg,其中*.***Kg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剩余已销售。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现无产品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理。该案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联系供应商,告知其山药抽检不合格及复检相关事项,索要该批次山药农残检测报告,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积极改正、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削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省*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关。 五、公示网址链接: http://www.xfxc.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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