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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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ZJ-******* 二、项目名称:**省质量科学研究院GNSS信号模拟器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皇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花峰路****号跨境电商产业园三期*幢G区*层****号 被投诉人*:**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省******文三路**号*号楼*楼 被投诉人*:**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地址:***钱塘区下沙路***号 相关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中关村南大街*号*区***号楼理工科技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皇觅科技有限公司对**省质量科学研究院GNSS信号模拟器项目(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皇觅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相关信息与其控股公司公示的信息不符,中标供应商故意填写虚假的数据,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谋取中标结果。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标的:GNSS 信号模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附件略)。我公司查询到,制造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件略)。通过其控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第**页可知,**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为***,***,***.**元(附件略)。这与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营业收入:**,***.**万元”不一致。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属于虚构制造商的相关数据,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结果。被投诉人在《关于**省质量科学研究院GNSS信号模拟器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中做出了如下回复:“关于质疑函中提到的营业收入*****.******万元,**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释该数据取自于其****年度合并审计报告收入,由**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雷科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理工睿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家独立法人公司数据组成。并提供了合并审计报告,营业收入与上述数据相符。**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自己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理解,填写了相关数据,并非虚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附件略)。我公司并无调查权,无法判断被投诉人的回复内容是否属实。请**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行使调查权,复核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制造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的营业收入数据是否属实。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属实,含有大型企业产品。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标的:GNSS 信号模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附件略)。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附件略)。我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到《**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通过该报告第*页、第**页,该公司****年营业收入为*,***,***,***.**(大写:壹拾贰亿陆仟玖佰陆拾叁万零玖佰陆拾肆元零肆分),报告期末母公司在职员工**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人,合计在职员工*,***人(附件略)。根据工信部“部长信箱”****年**月**日的公开回复(网址略):“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和****年**月**日的公开答复(网址略):“依据《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等有关规定,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附件略)。我公司认为,**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应为*,***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对工业行业的划型标准,**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超过****人,****年营业收入在*****万元以上,为大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制造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能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内全部标的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被投诉人在《关于**省质量科学研究院GNSS信号模拟器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中做出了如下表述:“在质疑答复阶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其规模属于小型企业,其母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为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仅对该声明函进行确认。综上,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情况,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附件略)。我公司作为参与投标的潜在供应商,无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同时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附**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可以证明“其母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为小型企业”的书面材料,我公司无法确定其回复内容的真实性。请**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行使调查权,核实被投诉人的上述回复内容是否属实,判定制造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大型企业。法律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投诉请求:*.请**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请**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取消**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请**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对**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投诉人**皇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标的:GNSS信号模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质疑答复阶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年度的单体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显示****年度营业收入为*****.******万元。如保留两位小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相符。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到的营业收入*****.******万元,**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释该数据取自于其****年度合并审计报告收入,由**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雷科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理工睿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家独立法人公司数据组成。**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并审计报告,营业收入与上述数据相符。故我公司认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自己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理解,填写了相关数据,并非虚构,质疑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在质疑答复阶段,我公司无法获取**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规模认定材料,只能根据投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规模进行判断。我公司复核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造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在质疑答复阶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其规模属于小型企业,其母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为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以上为我公司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说明,提请贵厅审阅。被投诉人**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省质量科学研究院辩称:**省质量科学研究院GNSS信号模拟器项目(项目编号:ZJ-*******)由我院委托**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对该项目的投诉事项委托**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处理,并同意该代理公司的陈述意见。 相关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我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营业收入:**,***.**万元”来自我单位《****年度审计报告》中第*页利润表(附件略);投诉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到《**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中第**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为***,***,***.**元,该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为我单位****年度合并审计报告中第*页合并利润表,该营业收入由**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雷科腾瑞(**)科技有限公司*家公司财务口径合并计算,并对参股公司**理工睿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来,共*家独立法人公司数据组成,此数据作为提交上*公司披露用(附件略)。我单位****年底由**理工大学和毛二可院士创新团队共同出资设立,是中关村“*+*”的鼓励科技创**产业化的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的试点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第一个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股权激励的公司。公司成立后一直保持独立运行状态,在经营管理上,拥有独立的决策机构,按照自身发展战略独立开展业务;在财务核算方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形成了完整且独立的财务体系;在人力**管理上,独立引进、培养和管理员工,与员工建立独立的劳动关系,并取得工资报酬。****年我单位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成为上*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我单位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我单位的全部股权,从而实现我单位原全体股东所持股权的证券化。****年*月,**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迁址落户**,并更名为**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科防务”)。我单位与雷科防务其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相互独立,每年进行单独财务核算。雷科防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及证券监管要求,进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并履行上*公司的治理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则,合并财务报表旨在为投资者和*场提供关于上*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综合信息,证券监管规则并不要求披露单个子公司的完整财务信息。我单位以**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体进行投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数据为独立法人单体的审计数据,投诉方查询到我单位的公开营业收入数据为合并审计数据,故我单位不存在填写虚假的数据,虚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基于投诉事项*中对我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的回复,我单位为雷科防务的全资子公司,雷科防务作为控股型公司,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权,还包括如:**奇维科技有限公司、**恒达微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爱科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空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尧云科技(**)有限公司等,我单位与这些公司之间,主营业务方向不同,各自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管理。投诉方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中查询到的营业收入*,***,***,***.**元、报告期末公司在职员工**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人、合并在职员工*,***人,以上数据为雷科防务在年报中披露的数据,是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合并了子公司的数据。雷科防务本身并无实体业务,其聘任员工数量**人,公司营业收入*,***,***.**元,资产总额*,***,***,***.**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雷科防务为小型企业(附件略)。综上,投诉方认定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属实,含有大型企业产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单体审计报告相关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合并审计报告相关页、雷科防务社会保险参保情况、雷科防务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等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共有**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皇觅科技有限公司、大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项目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内全部标的必须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GNSS信号模拟器 。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GNSS信号模拟器,属于 工业行业。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四、评审报告显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价格得分为**分,最终得分为**.*分,排序第一;**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分,价格得分为**.**分,最终得分**.**分,排序第二;......。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五、**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标的:GNSS 信号模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事项*答复:经复核**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标的:GNSS 信号模拟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质疑答复阶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 年度的单体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显示****年度营业收入为*****.******万元。如保留两位小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相符。关于质疑函中提到的营业收入*****.******万元,**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释该数据取自于其****年度合并审计报告收入,由**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有限公司、雷科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理工睿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家独立法人公司数据组成。并提供了合并审计报告,营业收入与上述数据相符。**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自己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理解,填写了相关数据,并非虚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答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规模为小型企业。在质疑答复阶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其规模属于小型企业,其母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为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仅对该声明函进行确认。综上,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情况,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由于质疑事项不成立,故关于贵公司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本次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关于协助开展**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要求协助认定**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科信局)于****年**月**日出具的两份《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显示:“经核实,**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中小微企业范围,所属行业为工业。特此致函。”“经核实,**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中小微企业范围,所属行业为工业。特此致函。”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显示:“(二)工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XYZH/****BJAG*B****)中“利润表****年度”显示:“****年度营业收入:***,***,***.**元”;提供的《**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XYZH/****BJAG*B****)中“合并利润表****年度”显示“****年度营业总收入:***,***,***.**元”。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股东名称:**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实质上是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中标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其营业收入为**,***.**万元,属于工业小型企业,且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投诉人以“我公司查询到,.....,**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营业收入为***,***,***.**元”为由,主***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不实;以“**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为由,主***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经审查,**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对声明函中“营业收入”数据的来源解释为“提供的数据为独立法人单体的审计数据,投诉方查询到我单位的公开营业收入数据为合并审计数据”,提供了《**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XYZH/****BJAG*B****)、《**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XYZH/****BJAG*B****)。营业收入“***,***,***.**万元”和“***,***,***.**元”,均超过*****万元,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工业行业划型标准,不影响其类型的确定。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科信局)也认定,**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的中小微企业范围,所属行业为工业”。故,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据此,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省质量科学研究院GNSS信号模拟器项目(编号:ZJ-*******)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省财政厅 ****年**月**日 附件信息: **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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