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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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大成爱妍蔬菜摊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那大羊春香水果摊销售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大成麦秋圆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大成爱妍蔬菜摊 ****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山药,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大成镇西培农贸*场**号菜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kg的价格购进山药*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日,****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山药,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山药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元。 (二)**那大羊春香水果摊 ****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芒果,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那大镇万福集贸*场水果右一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kg的价格购进芒果*.*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日,****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芒果,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芒果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元。 (三)**大成麦秋圆蔬菜摊 ****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豇豆,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取得有关证照后,在***国营西培农场第三牌**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kg的价格购进豇豆*.*kg。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日,****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元/kg的价格进行抽样送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豇豆,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元。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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