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11破29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1破29号——杭州富阳荣鑫渣土处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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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浩律师事务所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浙****破**号之一 本院根据吴兴昌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荣鑫渣土处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意见(试行)》以及《*****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 ****荣鑫渣土处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省******朝晖路***号钛合国际A座**层;现场债权申报地址与时间:**省*****区富春街道苋浦路**号长虹宾馆二楼****室,周四、周五*:**-**:**;联系人及电话:贾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通知书之二-申报债权、一债会.pdf 下载 公告-申报债权、一债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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