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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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川桂米粉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SP******** 食品名称 鲜湿粉条 抽样日期 ****年**月**日 型号规格 净含量:*kg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川桂米粉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鲜湿粉条的行为,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玖元陆角(¥:***.**);*、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柒佰陆拾玖元陆角(¥:*****.**),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加工操作流程,并强化卫生管控,定期对车间、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该厂**名从业人员都持有效健康证明。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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