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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驻一号屠宰场检疫人员用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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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标书代购需提供相应文件,因此需距购买标书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为宜。

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驻一号屠宰场检疫人员用餐服务 采购金额(元): ******.**元 项目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吴慧敏 *********** 项目概况:****年度,我局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准确研判动物疫情和肉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断优化工作方案,确保*民舌尖上的安全。一号屠宰场作为我区最大的防疫风险点,“瘦肉精”等非法投入品案件频发,非洲猪瘟、布病等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须继续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因一号屠宰场位于根玉路**号,周边就餐不便,且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连续,为保障驻场检疫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我局拟参考往年做法,让驻场检疫人员在一号屠宰场饭堂用餐,每月结算一次费用。以往年驻场检疫人员**人计算,因屠场人手不足、节假日需上班等原因,人均餐费***.*元/月,全年合计需******元。拟采购****年驻一号屠宰场检疫人员用餐服务。 (二)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一般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如为分公司参与投标的则需在投标时提供总公司的投标授权文件,如为个体工商户参与投标的需注明经营者信息)。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网”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特殊资格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项目需求 (一)技术要求/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提供正常工作日早餐、中餐、晚餐的餐饮服务; *.遵守国家和地方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不合格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卫生和安全,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 (二)项目商务要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 非长期服务项目。 *.付款方式:采购方收到发票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用餐费用。用餐费用按照投标报价标准及实际用餐人数,据实结算。 *.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需要使用第三人知识产权的,中标供应商应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授权并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费用。 (*)除第三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除外,中标供应商实施本项目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使用。 *.报价要求: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投标供应商应基于投标报价总价,明确用餐标准,用于项目结算。 *.验收标准:供方按要求提供用餐服务。 *.违约责任 ①中标供应商未按服务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经采购方两次要求整改,中标供应商未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服务内容和要求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除采购方不再支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还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已履行部分款项**%的违约金。 ②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③因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或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原因导致采购方网站或平台瘫痪,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除采购方不再支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还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已履行部分款项**%的违约金。如造成采购方直接及间接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足额赔偿。 ④因中标供应商人员故意或过失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采购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 *.售后服务: (*)为履行责任,中标供应商需指定*名总协调人,并至少应配备 * 名专业工作人员。 (*)中标供应商应对服务内容进行书面过程记录和存档,记录情况至少应包括服务事项、时间、情况、责任人等,并向采购方报告服务情况,服务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因履行本项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采购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四、供应商投标需提供资料(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上传扫描件) (一)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资料,原件备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报价文件(投标供应商应基于投标报价总价,明确用餐标准,用于项目结算)。 附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模板; 附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附件*: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 我公司承诺: *.我公司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联合惩戒清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我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我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我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公司清楚,若我公司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投标保证金将不被退还,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公司中标本项目,我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公司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公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我公司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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