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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医院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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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项目名称: *******检验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全自动凝血分析系统、*.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特定蛋白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仪、*.全自动血培养仪、*.二氧化碳培养箱、*.显微镜 *、产品用途: 医疗 *、进口理由: 因我院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讨论决定购置一批进口设备,根据前期考察情况,国产同类产品,综合性能指标达不到临床使用的技术要求,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相比进口产品其精确度、稳定性和质量保障更可靠,技术更成熟,各项指标均优于国产品牌,且安全性更高。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故拟定采购进口设备。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详见附件 *、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公示期:****-**-**至****-**-** *、ppp项目: 否 **、采购人名称: ******* 联系地址:******二中路 联系人:周科长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 联系地址: **省*****路鑫都财富大厦**楼 项目联系人: 刘佳 联系电话: *********** **、财政部门:***财政局 联系地址:*****关区桂花路 联系人:卢科长 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 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表.pdf主管部门意见.pdf抽取名单.pdf律师资格证.pdf专家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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