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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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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是指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消防部门告知的承诺条件,由申请人向社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消防部门对符合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 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逐项自查,确认依法具备投入消防安全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gov.cn)或者场所所在地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等方式进行登记,并对以下资料进行登记: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可以由消防部门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公众聚集场所因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登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相应内容。 第六条 符合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范围,消防部门应当自场所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七条 消防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消防公众服务网公告抽查结果。 第八条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部门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九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参照应急管理部相关法律文书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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