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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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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财政厅人力**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结合我*工作实际,我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分局共同起草了《***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年*月**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有关个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话:****-******* 邮箱:*********** 邮编:****** 通讯地址:******先锋路**号*楼***室 附件:***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附件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财政厅人力**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号)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已纳入**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制管理范围,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在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是指基金存款专户的所在银行。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三条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超过***人的企业达到*%),并与其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应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小微企业保障正常经营或扩大就业,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及贷款期限分别为: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年。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BPs。其中,LPR为*年期贷款*场报价利率。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次。 第四章 担保基金来源及运作方式 第十条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安排补助的基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激励资金; (四)上级财政分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资金;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运营管理,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财政局负责统筹全*基金并设立*级担保基金,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级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满足贷款发放需要。 第十二条*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运作: (一)担保基金担保:由*财政局***人力**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分行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将*级担保基金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级担保基金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级担保基金采取担保额度“*有*用”的模式运行,为*(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不承担代偿责任。 (二)担保机构担保:由*财政局***人力**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分行按程序确定担保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将*级担保基金拨付到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确定经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贷款者提供*%以内的低费率担保,财政部门实施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 第十三条各*(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级担保基金运营方式,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各地要用好用活担保基金及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设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倍,当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以上的,上年到期还款率每提升*.*个百分点放大倍数可提升*倍,最高不超过**倍。 第五章 贷款申请、发放与贴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当如实、完整、准确提交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个人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离异、丧偶的不需提供配偶相关材料,下同)。 (二)本人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证明或留学回国学生证明);退役军人应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期满证明材料。其他类别人员可不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属于多个类别的,选取其中一种类别提供证明材料。 (三)本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商户(电商)应提供网店实名认证信息截图、近*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 (四)本人及配偶近期征信报告。 合伙创业的应提交登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及配偶的其他材料、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合伙人的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若能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取得的,可不提供,下同。 第十八条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认定印证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花名册。 (五)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六)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个人、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可通过手机端关注“**e就业”微信公众号、电脑端登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报,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线受理。以小微企业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可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服务窗口、创贷驿站线下提交资料,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受理,并录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 (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实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推送至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征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反担保措施确认、贷款担保额度和期限确认等事项,联合调查可邀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程参与,实行“多审合一”,结果互认,联合调查时限不超过*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三)放款。经办银行在联合调查后,及时为符合条件对象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首次申请流程办理。在审核环节中增加还款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和项目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将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者账户。 第六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担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加强对贷款人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回访、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贷款人的重大投资活动、债权债务纠纷、事故赔偿、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日通知贷款人做好还款准备。 第二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天仍未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向同级财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同时出具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收入等裁定书及相应清单、查封公告、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结案文书(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材料。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代偿比例,代偿范围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未经财政、人社部门审批,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承担追偿主体责任继续追偿,人社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开展追偿工作。追偿后回收的贷款资金,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基金核销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期满逾期率(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总余额)超过*%,或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超过*%时,经办银行须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有效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期满逾期率,并报*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七章 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二十六条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担保基金监管。**有关部门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二十九条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按贷款发放日期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并据实贴息, 第八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三十条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核定申请人身份类别;及时做好符合条件贷款申请的推荐工作;全面推广应用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加快电子化审核审批,提高办理效能;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拨付、清算贴息及奖补资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指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加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按时汇总报送相关报表。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指导经办银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为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造条件;加强信用乡村建设;配合做好贷款贴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及征信情况,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建立贷款台账;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与担保机构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与贷款回收、追偿、贴息申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担保机构负责做好保前尽职调查,加强在保管理;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精简材料要件,提升担保效率;按规定建立贷款台账,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风险管理与贷款回收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X月X日起执行,实施期限*年,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化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如遇中央、省级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个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 申请人 信息 姓 名 性别 男□ 女□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硕士及以上□ 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请在相应人员类别后□内打“√”,属于多个类别的,仅选其中一种类别。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脱贫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配偶信息 姓 名 性别 男□ 女□ 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字号) 名称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 良好□ 不良□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是否有其他贷款? 是□ 否□ 申请贷款金额(元) 申请贷款期限 是否申请财政贴息 是□ 否□ 我承诺,本人填写的上述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属实。否则,我自愿放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退回贷款贴息。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格审核及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小微企业)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界定小微企业属性信息 请在企业所属行业□内打“√”(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农、林、牧、渔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营业收入 (万元)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额 (万元) 申请年度内新招用人员信息 申请前*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占现有在职工人数%。 企业信用记录信息 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情况:有□ 无□ 申请金额 申请贷款期限 是否申请财政贴息 我承诺,本人填写的上述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属实。否则,我自愿放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退回贷款贴息。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及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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