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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清水江剑江河段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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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致各投标人: 应**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招标文件风险告知意见,我单位代理的**省黔南州*****江剑江河段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名称),现作修改如下: (*)原招标文件“当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K取*.**;投标报价小于等于评标基准价时,K取*.**。”修改为:当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时,K取*.**;投标报价小于等于评标基准价时,K取*.**。 (*)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修改为: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以项目实施后书面提交资料为准。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第一次付款:以累计计量的建安工程进度费为计费额计算咨询服务收费基价,对应《**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文件计算咨询服务费后下浮%(中标价),第一次付款支付至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咨询服务取费总额的**%; 第二次付款:计算咨询服务取费额的方法同上,但应扣除第一次付款。其余后次付款同上以此类推。 最终咨询服务费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文件计算咨询服务费后下浮%(中标价)进行计取。 注:咨询服务工作量:以实际发生的计量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将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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