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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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靖 江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本院已受理**众欣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众欣公司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住所地***新桥镇礼士南街***号。经查询,众欣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共*件,执行标的合计*******.**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众欣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仅有设备若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报名条件:一、报名机构限于**省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个人;二、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三、****年、****年度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四、****年、****年度在本院未有被指定管理人后又弃权的情况;五、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六、参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含联合报名体)已是***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或已经申请成为临时会员,否则,视为放弃参加管理人选任。 报名方式:有意成为本案破产管理人的,请于****年*月**日下午*时前(收到时间)向本院立案庭鉴定部门顾敏提交书面的《破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式二份及PDF格式电子光盘。该《方案》应提供接收相关信息的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送达地址。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且为不同类型中介机构或个人。 所有提交《方案》并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均参加摇号选任程序,确定一名首选成员,一名备选成员。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任,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选任。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顾敏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阳光大道*号***人民法院立案庭鉴定部门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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