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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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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蚌公资)罚决〔****〕**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瑞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久远 住所:**省******白莲坡镇水利站**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R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与淮上区**路(**北路—盛中路)道路维修工程投标中,与**洲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元)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户名:***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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