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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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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炬兵林业服务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JSFDC-SZ****N** 二、项目名称:*****镇****年-****年度枯死松树清理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沈炬兵林业服务队 *、地址:*****镇**三村园山金竹园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省***三江街道兴旺街***号*幢(西边)*楼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沈炬兵林业服务队作为*****镇****-****年度枯死松树清理项目(项目编号:ZJSFDC-SZ****N**)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王坑林业服务队、*****镇**林业服务队)委托同一单位即位于*****镇的天天照吧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办理本项目投标事宜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沈炬兵林业服务队、***王坑林业服务队、*****镇**林业服务队三家供应商及**镇天天照吧的调查询问笔录。 ****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第******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沈炬兵林业服务队在**省***三江街道兴旺街***号*幢(西边)*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伍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财政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伍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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