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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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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CTZB-********** 二、项目名称:***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省******九盛路*号A**幢*楼***室 被投诉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省******文一西路***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被投诉人*:************* 地址:**省***文晖路**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房 相关供应商:**厚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省******文三路***号伟星大厦**楼A座****室 当事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省******文一西路***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对***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编号:CTZB-**********,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填写的‘企业类型’与实际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对投诉人主张“至于中、小、微三类企业的认定偏差,并不是作为无效投标的法定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人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本项目承建(承接)企业为**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并声明该企业的xx为***人、xx为****.**万元,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企业。经审查,“xx为***人、xx为****.**万元”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格审查环节,资格审查人员向投诉人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投诉人明确**京胜航星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投诉人出具了《回复函》,表示“中型企业是由于我单位人员编写投标文件时误填所致。实际我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故,资格审查人员以“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认定投诉人提供的声明函无效,进而认定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退役军人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项目(编号:CTZB-**********)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西财采监〔****〕*号.pdf (***.*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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