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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张家界市永定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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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收集意见,充分听取民意,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就《*******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欢迎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举行(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二、听证事项 通过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建议。 三、听证会人员构成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其中: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各*名;相关部门**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负责人各*名);住房保障对象及群众代表*名。 四、听证会参加人报名条件 凡年满**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列入政府失信名单的人除外)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 五、听证会参加人员产生方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加人分别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推荐后由我局聘请。 住房保障对象及群众代表采取自愿报名方法,报名超过规定人数时按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听证会召开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六、其他事项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 报名地点:现场报名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楼***室。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网络报名。*******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发电子邮件或邮寄(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邮箱。 本公告及相关报名表格,可登录*******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jyd.gov.cn/)自行下载和打印。举行听证**日前,我局将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七、报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刚****-*******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楼***室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参加人报名表 *.《*******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附件* 《*******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 位 职务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主要意见和建议: 本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号)、《****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张政办法〔****〕**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申报、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户型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及旁系亲属。主要包括母父、子女、配偶及其他长期共同生活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年,是指在**中心**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月以上(含**个月)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才引进人员等常住人口。 第六条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财政、民政、人社、**、发改、税务、食药、自然**、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保障。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进行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按****/户/年(公租房对象),****/户/年(廉租房对象),按月或者季度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货币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年财政实际情况可进行年度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平方米。实物配租租金核定由物价部门进行核定,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场租房租金的**%,不高于同地段、同时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场租金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不进行货币补贴。配租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进行核定,不高于同地段、同时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场租金的**%。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镇租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家庭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以外),须在****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月以上(含**个月); (四)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五)申请家庭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准: 申请家庭的成员在中心**无自有非住宅用房和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m&sup*;/人。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年内出售、赠予、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房产的情形。本细则所称房产含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无超过*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不超过**万元以上出资额的工商登记户。 (六)申请家庭收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准: ***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民政局对申请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负责;本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房产情况,其未经登记的房产情况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人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当应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核对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属于住房困难的**民、青年人; (三)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四)除房产以外可以不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住房保障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身份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能够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复印件*份,并加盖原件单位核实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签章,申请保障对象须作出承诺声明,对填写内容及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住房保障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财产分割协议;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身份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的**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以上材料能够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复印件*份,并加盖原件单位核实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签章,申请保障对象须作出承诺声明,对填写内容及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初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属地街道办事处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天公示,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保障家庭名单报区政务中心大厅住房保障窗口,有异议的家庭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核准、公示、备案。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初审意见在**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经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并为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将申请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住房保障轮候对象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民政、人社、自资等部门进行复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轮候与分配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年,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未进行实物配租前,按公示批次进行轮候,轮候起始时间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对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残退役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烈士家属、失独家庭、孤儿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孤儿家庭、*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家庭和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其他纳入我*、区规定的城*特殊困难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条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据实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保障家庭的帐户上。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或者销售条件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项目分别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数量、户型平面图、户型建筑面积、租金或销售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分配方式、分配时间、分配地点、产权性质、咨询电话及有关事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综合评价和轮候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分配对象从复核通过的轮候保障对象中确定,分配对象确定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分配对象所分配的住房的房号。综合评分原则和办法、摇号方式、评分和摇号的过程及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分配方案向分配对象出具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单。分配对象持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单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逾期*个工作日内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放弃此次配租保障性住房资格,且*年内不在予以任何方式住房保障。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个月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满*个月未入住的;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合同。 保障性住房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日内将合同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区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场租**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使用费用以及室内维修维护、物业服务等费用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租金。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有单位的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保障性住房实行产权共有的,不需支付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有单位的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区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行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及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足房屋维修养护部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地段*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子女已购买房产,且家庭人均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按政策每人保障面积为**m&sup*;)的; (八)经年审,不符合保障资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年审制度,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正在保障的对象进行资格年审。 若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不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但应当按照同地段、同时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按照租赁住房 *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又不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腾退的,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经审核,若符合保障条件,可以继续实施保障;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住房。 第六章权属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其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区住房保障部门。 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的,转作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应产权。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确定其权属。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的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坚持与准入脱钩和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在保障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实施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字样,并注明政府及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只拥有部分产权,不得上*交易。若需要转让,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区人民政府对区住建、财政、民政、人社、**、发改、税务、自然**、*场监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然**、民政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并与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 第四十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区住房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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