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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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苏民规〔****〕*号)精神,*民政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分局起草了《***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在****年*月**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大道****号*号楼B座****室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为确保资**全,制定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规则。 一、开立账户 (一)提交备案资料。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进行预收费备案,提交预收费备案资料。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存入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提交的预收费备案资料具体包括: *.《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 *.《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经专业养老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其中包括近三年预收费总额情况; *.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本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备案承诺书; *.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 (二)机构申请开户。养老机构在全*公布的符合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一家存管银行,提交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并与所在辖区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申报。 已实行预收费的备案养老机构,应于****年*月**日,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信息报送等手续,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展预收费。 二、规范资金支出 (一)专户资金使用。养老机构收取的应按照押金、会员费《**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支出。专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出(单日金额超过*万元,一周累计金额超过**万元),或者支出后专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以下等异常流动,养老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至备案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民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是否同意资金支出的意见。 (二)调整资金限额。存管资金支出限额,由辖*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时,结合养老机构规模等情况予以调整和明确。 (三)明确科目管理。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实施分科目管理。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押金、会员费未进行科目分类的,应在备案时分别明确押金、会员费的金额。 (四)机构收取会员费条件。根据《**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应当同时满足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利用自建或者自有设施举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同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所辖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履行账户管理 (一)做好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存管银行及时办理各养老机构预收费缴存至专用账户,禁止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预收费资金。严格依法依规做好专用专户资金存管工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严防资金风险和损失。存管银行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向民政部门同步推送预收费资金及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应定期向养老机构提供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对账单。 (二)强化风险防控。存管银行对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留存风险保证金,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预收费总额**%(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押金、会员费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上年末余额的**%。存管银行加强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出现异常流动时,存管银行除办理退费外,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存管银行根据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专用存款账户的风险保证金在老年人办理退费、养老机构办理清算和注销时,养老机构可以定向提取。 四、加强监督检查 (一)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辖*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预收费行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倍;养老机构为弥补建设运营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原则上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的**倍。对于本通知实行前已收取会员费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机构备案地民政部门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服务对象、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同时也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加强风险研判。各辖*区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要加强互联互通和定期研判,发现苗头性风险,及时稳妥处置。 (三)强化部门监督。各辖*区民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要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四)分类处置问题隐患。各辖*区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转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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