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3月第二批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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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年*月*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项,经初审均不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年*月*日至*月*日)。 一、***安居区***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鹏安投资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安居区***路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位于安居区***路,施工单位***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工程渣土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产生数量约为**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安居区***国道的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存在问题:一是《城*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条件之一为服务对象类型是企业法人。经核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的营业执照,该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条款,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属于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多处显示“***”相关内容,不属于**省和***管理范畴。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二、***安居区**街道-国贸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水木青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居区**街道片区老旧小区附属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鹏安投资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安居区**街道-国贸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水木青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居区**街道片区老旧小区附属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位于安居区**街道,施工单位***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工程渣土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产生数量约为***立方米,运输至位于安居区***国道的安居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消纳。 (四)存在问题:一是《城*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条件之一为服务对象类型是企业法人。经核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的营业执照,该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有关条款,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属于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鹏安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居区磨溪镇尹志货运部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多处显示“***”相关内容,不属于**省和***管理范畴。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鹏安投资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船山区渠河中路***号建设大楼**楼****办公室;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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