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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专项工作审核服务项目比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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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比选邀请 一、******人民法院专项清查审核工作服务项目,现特邀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二、比选项目名称:******人民法院专项清查审核工作服务项目。 项目情况: 采购预算为:*万元人民币。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时间)。 供应商应于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送达至******人民法院***办公室,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接收。递交比选文件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以上报名材料须加盖鲜章)。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人民法院***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 购 人:******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总 则 适用范围 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 本比选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在采购人。 有关定义 “比选单位”、“采购人”和“甲方”系指******人民法院。 “供应商”系指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供应商,“乙方”系指中选供应商。 比选费用 无论比选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比选有关的全部费用。 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比选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比选有效期 比选有效期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天。比选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比选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期限,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按无效比选申请文件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比选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比选有效期。供应商拒绝**比选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比选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比选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比选有效期。供应商拒绝**比选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比选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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