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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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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年**省******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澄清公告 项目标段编号:czfygc******-***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年**省******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及修改内容发布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签订合同”中“*.*.*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修改为:“*.*.*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中“自筹资金,***%” 修改为:“财政资金,***%”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场询价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修改为:“(*)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场询价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注: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农业农村局(***乡村**局) 地址:**省******仁爱路与社稷坛路交叉口西南**米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熙岸***号 联系人:张劲 联系方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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