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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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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NNZC****-G*-******-NNSL 二、项目名称:*******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乐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金果园D*商务楼 被投诉人*:*********** 地址:*****镇城南路**号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址:*******滨路**号 相关供应商:**品书人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白沙大道**号**壮族自治区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第八层***号房至***号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合理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   投诉检举事项*: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投诉检举事项*:质疑回复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且法律条款适用错误。 投诉检举事项*: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质疑答复内容。 投诉请求: *、立即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废除原评审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隆财采监〔****〕*号.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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