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新店镇路灯安装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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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DF项目名称:***新店镇路灯安装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DF***品目名称:***新店镇路灯安装项目 采购代理: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尚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第二章 技术参数实质性要求)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评审错误。 事实依据:谈判小组以我公司提供的“★电缆线”的检测报告,不是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附件*),属于评审错误。我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及检测机构,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根据**********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本来就只有省级和国家级两级,没有*级**级。评审小组不可以通过检测机构的名称来臆断是否省级及以上。由**********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就是国家级检测机构,由省级*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就是省级检测机构。 我公司提供的“★电缆线”的检测报告,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现名为“***检验检测中心”,由**省*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属于省级检测机构(详见附件*),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事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第四章第*节 竞争性谈判流程)规定的谈判流程进行评审,属于评审程序错误。 事实依据:开标过程中,我公司在接收谈判和报价指令后,进行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谈判和有效最终报价,就不应该在返回上个流程说“技术审查实质性不通过”。而后,我公司询问招标代理公司,回复是系统推送错误(有电话录音为证)。如果技术审查实质性不通过,我公司就不应该进入谈判和报价环节,请问系统推送是否为谈判小组对通过“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手动推送? 按采购文件中的谈判流程,只能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包括技术审查实质性要求,不包括最终报价审查)的供应商在线发出谈判及报价指令 。 法律依据: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请求: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②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应予废标。③评审错误应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第二章 技术参数实质性要求)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评审错误。(详见质疑函) 质疑答复*:经审查,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电缆线”检测报告,在质疑供应商技术响应信息部分无相应佐证资料证实为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质疑内容提供材料在响应文件内并未体现,不存在评审错误。且响应文件内“★电缆线”检测报告实际出具日期为:****年*月*日,质疑内容显示该检测机构发证日期为:****年*月**日,质疑供应商在明确知晓“***检验检测中心”尚未具备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情况下,依旧在本次谈判活动中提交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在响应文件内承诺响应本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要求,刻意隐瞒该检测机构真实情况,请对该情况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出具证明材料以证实是否具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事实依据:质疑供应商响应文件内提交的“★电缆线”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无佐证材料证明为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质疑事项*:竞争性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第四章第*节 竞争性谈判流程)规定的谈判流程进行评审,属于评审程序错误。(详见质疑函) 质疑答复*:经与全国公共**交易中心(**省·***)(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技术科沟通,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起形式评审汇总后,便发起二次报价的邀请,因交易中心资格及形式汇总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质疑供应商在内的部分供应商收到二次报价的邀请,但该部分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参与后续评审,且评审系统内并不显示,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影响,竞争性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均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及交易中心评审系统执行,不属于评审程序错误。 事实依据:谈判小组评审过程由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汇总或推送,数据汇总需要一定响应时间,部分未通过形式及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收到二次报价的邀请,但评审系统不会收到该部分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不造成影响。 特别说明及处理决定: *、质疑函中的相关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质疑答复书以书面形式在全国公共**交易中心(**省·***)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 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质疑回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质疑回复*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质疑回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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