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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靖财采决〔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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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BSZC****-G*-******-GXBB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新院信息化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霆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双拥路**-*号万昌南湖景园*栋十三层****号房 被投诉人*:***卫生健康局 地址:***德爱新区民族高中大门对面 被投诉人*:*************** 地址:***新靖镇吉祥路吉坡村古力屯三产用地B栋*楼 五、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人民医院新院信息化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BSZC****—G*—******—GXBB 采购人名称:***卫生健康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预算金额:***.**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中标供应商:**海天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就***人民医院新院信息化系统一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SZC****—G*—******—GXBB,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正式受理。 ****年*月*日,本机关组织专家小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年*月**日,专家小组出具了专家论证报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次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答复、招标文件、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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