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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配电系统虚实互联实训中心采购项目(重6)质疑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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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光谱誉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燕珍 委托代理人:谢金萍 联系电话:*********** 地址:******简城大井村二社 邮编:****** 质疑人关于供配电系统虚实互联实训中心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GXZC****-J*-******-ZHSW)的质疑函,我司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经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正式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该项目****年*月**日开标,于****年*月**日公布成交结果,评审结果显示中标供应商为**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标公示的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可知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项号 ** 低压绝缘电线、电缆及附件(变压器进线电缆)、项号 ** 高压零部件、绝缘电线、电缆(高压进线电缆)生产厂家都是**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附件*)。由于电线电缆生产制造需要办理生产许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我公司查询**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具备电线电缆的生产资质,因此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应标不具备中标资格。因此我司特此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 由于电线电缆生产制造需要办理生产许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我公司查询**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具备电线电缆的生产资质(附件 *)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质疑请求: ①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②追究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的法律责任。 答复: 经核实**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但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经咨询自治区、****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电线电缆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光谱誉华实业有限公司质疑函引用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全面,质疑事项不成立。 特此答复。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年*月*日 && 附件信息: 质疑函-**光谱誉华实业有限公司********.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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