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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和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通告(关于对广西广川商贸有限公司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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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广川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核查。核查发现**广川商贸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存放着****袋(每袋含***个)包装好的食品包装用塑胶瓶(PET)产品,塑料瓶的合格证标注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生产许可证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为桂XK-***-*****,公司名称为**广川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称正在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和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年**月**日,我局依法对上述****袋食品包装用塑胶瓶(PET)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日,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详见****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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